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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

更新時間:2020-11-29
導讀:教育部2001年發布《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以來,我國中等職業教育有了很大的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我部對《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等職業(ye) 學校設置標準是由國家教育部製定頒布是在新形勢下進一步促進中等職業(ye) 學校建設、加強對中等職業(ye) 學校的管理而設置的標準,主要為(wei) 十三條,分別從(cong) 學校設置、章程、辦學宗旨、規模、軟硬件建設等方麵,對學校作了嚴(yan) 格要求,自2010年7月6日起施行。

教育部2001年發布《中等職業(ye) 學校設置標準(試行)》以來,我國中等職業(ye) 教育有了很大的發展,中等職業(ye) 教育的發展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wei) 中等職業(ye) 學校設置標準,我部對《中等職業(ye) 學校設置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中等職業(ye) 學校設置標準》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依據《中等職業(ye) 學校設置標準》對中等職業(ye) 學校進行檢查評估,對不達標的中等職業(ye) 學校要通過加強建設、資源整合、布局調整等措施,限期達標,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中等職業(ye) 學校散、小、差的狀況,推動中等職業(ye) 學校建設上規模、上水平。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2001年7月2日 教育部印發)

第一條:為(wei) 加強對中等職業(ye) 學校的宏觀管理,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特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要有學校章程和必須的管理製度,要依法辦學。

第三條: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須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ye) 教育的學校領導。校長應具有從(cong) 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曆,校長及教學副校長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曆和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其他校級領導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曆和中級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

第四條: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須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

第五條: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要有基本的辦學規模。學校學曆教育在校生數,校址在城市的學校(以下簡稱城市學校)960人以上,校址在縣鎮及農(nong) 村的學校(以下簡稱農(nong) 村學校)600人以上。

第六條: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須有與(yu) 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zhuan) 兼職教師隊伍。城市學校專(zhuan) 任教師一般不少於(yu) 55人,農(nong) 村學校專(zhuan) 任教師一般不少於(yu) 35人。專(zhuan) 業(ye) 課教師數應不低於(yu) 本校專(zhuan) 任教師數的50%。每個(ge) 專(zhuan) 業(ye) 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中級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的專(zhuan) 任教師2人。

第七條: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須有與(yu) 辦學規模和專(zhuan) 業(ye) 設置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

校園(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占地麵積:城市學校不少於(yu) 2萬(wan) 平方米(約30畝(mu) ),農(nong) 村學校不少於(yu) 3?3萬(wan) 平方米(約50畝(mu) )。

校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建築麵積:城市學校不少於(yu) 1?5萬(wan) 平方米,農(nong) 村學校不少於(yu) 1萬(wan) 平方米。

體(ti) 育用地:須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的田徑場,有滿足教學和體(ti) 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

圖書(shu) 館和閱覽室:要適應辦學規模,滿足教學需要。適用印刷圖書(shu) 生均不少於(yu) 30冊(ce) 。城市學校報刊種類100種以上,農(nong) 村學校60種以上。教師閱覽(資料)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按不低於(yu) 教職工總數的20%和學生總數的10%設置。

必須具有與(yu) 專(zhuan) 業(ye) 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xi) 設施和儀(yi) 器設備。設施和儀(yi) 器設備要規範、實用,並要有與(yu) 所設專(zhuan) 業(ye) 相適應的校內(nei) 實習(xi) 基地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踐活動基地。

要具備能夠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施現代遠程職業(ye) 教育教學與(yu) 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

第八條: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須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教育教學文件。

第九條:中等職業(ye) 學校的辦學經費應依據國家《職業(ye) 教育法》和地方有關(guan) 法規多渠道籌措落實。設置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條:本標準為(wei) 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的最低標準,適用於(yu) 各級政府部門、行業(ye) 、企業(ye) 舉(ju) 辦的各類中等職業(ye) 學校。對於(yu) 民辦中等職業(ye) 學校和在邊遠貧困地區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其辦學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件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ti) 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標準製定。

對體(ti) 育、藝術等特殊類別中等職業(ye) 學校,其辦學規模及其相應辦學條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本標準自頒發之日起試行。本標準發布之前由教育部製定的有關(guan) 各類中等職業(ye) 學校設置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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