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規範全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推動技工院校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e) 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山東(dong) 省職業(ye) 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我省批準設立的技工院校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學製和學習(xi) 年限
第三條 技工院校應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技工教育"十三五"規劃》的要求,規範設置技工院校全日製學生學製。學製年限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中級工:招收初中畢業(ye) 生,學製為(wei) 三年;招收高中畢業(ye) 生,學製為(wei) 兩(liang) 年。
(二)高級工:招收初中畢業(ye) 生,學製為(wei) 五年(或3年+2年);招收高中畢業(ye) 生,學製為(wei) 三年;招收中等職業(ye) 學校(中專(zhuan) 、技校、職高,下同)相同或相近專(zhuan) 業(ye) 達到中級工技能水平的畢業(ye) 生,學製為(wei) 兩(liang) 年。
(三)預備技師:招收初中畢業(ye) 生,學製為(wei) 六年(或3年+3年);招收高中畢業(ye) 生,學製為(wei) 四年;招收中等職業(ye) 學校相同或相近專(zhuan) 業(ye) 達到中級工技能水平的畢業(ye) 生,學製為(wei) 三年;招收中等職業(ye) 學校相同或相近專(zhuan) 業(ye) 達到高級技能水平的畢業(ye) 生、全日製高職院校相近專(zhuan) 業(ye) 畢業(ye) 生和全日製本科院校畢業(ye) 生,學製為(wei) 二年。
第三章、入學與(yu) 注冊(ce)
第四條 技工院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組織招生,符合規定的,予以注冊(ce) 全日製學籍,並建立全日製學生學籍檔案。技工院校招收企業(ye) 職工、社會(hui) 人員等開展非全日製技工教育,應注冊(ce) 為(wei) 非全日製學製教育學籍。招收各類人員開展短期職業(ye) 培訓的,不得注冊(ce) 為(wei) 技工院校學籍。
第五條 技工院校招收新生,須身體(ti) 健康,完成義(yi) 務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習(xi) 能力水平。
第六條 技工院校新生注冊(ce) 每年分春、秋兩(liang) 季進行,春季新生學籍注冊(ce) 截止日期為(wei) 4月20日,秋季新生學籍注冊(ce) 截止日期為(wei) 10月20日。經技工院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shu) 及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在規定時間內(nei) 到院校辦理報到、注冊(ce) 手續。
第七條 技工院校應當通過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ce) 和統計信息管理係統(以下簡稱"全國技工院校注冊(ce) 管理係統"),如實、準確、及時錄入新生學籍信息,根據隸屬關(guan) 係報省或所在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辦理招生錄取手續。
第八條 技工院校應當在新生入學一個(ge) 月內(nei) 對其入學資格進行複查。複查合格的,辦理學籍注冊(ce) 手續;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同一學生同一時間段不得重複注冊(ce) 學籍。
第九條 技工院校應當建立完善的學生紙質學籍檔案。檔案須分年級、專(zhuan) 業(ye) 並按學籍編號一次性建立,包括:錄取新生登記表、基本信息表、學期考核表(含學科成績、操行考核、實習(xi) 記錄)、在校期間獎懲材料、學籍變更情況材料及其他需要保留的材料。
第十條 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動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錄入全國技工院校注冊(ce) 管理係統,在每學期結束前統一匯總學籍信息變更情況並做好存檔。
第四章、轉專(zhuan) 業(ye) 與(yu) 轉學
第十一條 技工院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個(ge) 人申請、院校批準,可以轉專(zhuan) 業(ye) :
(一)學生在某一專(zhuan) 業(ye) 範圍內(nei) 有特定專(zhuan) 長或興(xing) 趣愛好,轉專(zhuan) 業(ye) 更有利於(yu) 其就業(ye) 或長遠發展的;
(二)學生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二級及以上醫院診斷結果),不宜在原專(zhuan) 業(ye) 學習(xi) 的;
(三)學生複學時原專(zhuan) 業(ye) 已停止招生的;
(四)因社會(hui) 和企業(ye) 對技能人才需求發生變化,院校征得學生和監護人同意調整專(zhuan) 業(ye) 的。
第十二條 轉專(zhuan) 業(ye) 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未成年學生應征得監護人同意,由所在院校研究批準。
第十三條 跨專(zhuan) 業(ye) 大類轉專(zhuan) 業(ye) ,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zhuan) 業(ye) 大類轉專(zhuan) 業(ye) 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二學期結束前辦理。轉專(zhuan) 業(ye) 的學生原則上在本校選擇專(zhuan) 業(ye) 。畢業(ye) 年級學生不得轉專(zhuan) 業(ye) 。
第十四條 技工院校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ge) 人意願等原因,在不改變培養(yang) 層次、學製及專(zhuan) 業(ye) 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轉學。接收院校必須具有與(yu) 被接收學生所學相同或相近專(zhuan) 業(ye) 的辦學資質。
第十五條 轉學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未成年學生應征得監護人同意,經轉出院校和轉入院校同意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和轉出院校應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在全國技工院校注冊(ce) 管理係統進行學籍異動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學習(xi) 未滿一學期,不予轉學;畢業(ye) 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第五章、變更培養(yang) 層次
第十七條 技工院校一、二年級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未成年學生應征得監護人同意,所在院校批準,可以變更培養(yang) 層次,學習(xi) 年限相應變更。
(一)學生因參加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單招考試),需變更培養(yang) 層次的;
(二)學生因參軍(jun) 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培養(yang) 層次的。
第六章、休學、複學與(yu) 退學
第十八條 除國家法律規定外,學生因疾病(具有二級及以上醫院診斷結果)、依法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xi) ,經學生及其監護人書(shu) 麵申請,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學生辦理休學一般不超過2次,總時間不超過一年;依法服兵役的可延長至2年義(yi) 務兵服役期結束。休學學生應辦理休學手續,明確離校和返校時間。休學期間,學生不享受全日製在校生待遇,院校不承擔其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辦理休學的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1個(ge) 月向學校提交複學申請,經院校審核批準後,隨原專(zhuan) 業(ye) 的相應年級學習(xi) 。學生休學期間,若有嚴(yan) 重違法犯罪行為(wei) ,取消其複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院校可以準予退學或責令其退學:
(一)學生一學年補考後仍有應修課程門數的三分之二不及格的;
(二)一個(ge) 學期內(nei) 連續曠課5天,累計曠課10天以上的;
(三)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或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四)因身體(ti) 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繼續學習(xi) 的;
(五)嚴(yan) 重違反紀律,屢教不改的;
(六)學生申請退學的;
(七)其他原因經學校認定必須退學的。
第七章、實習(xi)
第二十二條 技工院校應按照《職業(ye) 院校學生實習(xi) 管理規定》有關(guan) 要求,製定本校學生實習(xi) 管理相關(guan) 製度,會(hui) 同實習(xi) 單位共同組織學生開展實習(xi) 。實習(xi) 崗位應符合專(zhuan) 業(ye) 培養(yang) 目標要求,與(yu) 學生專(zhuan) 業(ye) 對口或相近。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實習(xi) 單位的實習(xi) 時間根據專(zhuan) 業(ye) 人才培養(yang) 方案確定,頂崗實習(xi) 時間一般為(wei) 6個(ge) 月。學生參加跟崗實習(xi) 、頂崗實習(xi) 前,院校、實習(xi) 單位、學生應簽訂實習(xi) 協議,明確三方責任、保障三方權益。協議文本由當事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對學生的實習(xi) 工作和實習(xi) 過程進行監管。鼓勵有條件的院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實習(xi) 信息化管理平台,與(yu) 實習(xi) 單位共同加強實習(xi) 過程管理。
第八章、考勤、獎勵與(yu) 處分
第二十五條 技工院校應建立完善本校學生管理辦法並建立嚴(yan) 格的考勤製度,要不斷加強學校的信息化建設,采用信息化考勤係統,確保學生真實在校。
第二十六條、對德、智、體(ti) 、美、勞等方麵表現優(you) 秀的學生,學校可評為(wei) "三好學生""優(you) 秀學生幹部""優(you) 秀畢業(ye) 生"等,記入學生檔案。"山東(dong) 省技工院校優(you) 秀畢業(ye) 生"占全校畢業(ye) 生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二十七條 對於(yu) 違犯紀律又屢教不改的學生,院校應該分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責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對學生的處分,應由院校院(校)長辦公會(hui) 議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
第九章 畢業(ye)
第二十八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ye) 。
第二十九條 學生畢業(ye) 時,仍有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應準予補考。補考合格者,發放畢業(ye) 證書(shu) ;補考仍不合格者,畢業(ye) 一年內(nei) ,允許學生回校補考一次,成績合格者,可補發畢業(ye) 證書(shu) 。
第三十條 學生畢業(ye) 每年分春、秋兩(liang) 季進行,春季畢業(ye) 生畢業(ye) 手續辦理截止日期為(wei) 1月15日,秋季畢業(ye) 生畢業(ye) 手續辦理截止日期為(wei) 6月30日。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nei) ,核實學生畢業(ye) 信息,通過全國技工院校注冊(ce) 管理係統進行畢業(ye) 處理,自動生成畢業(ye) 證書(shu) 編號,實現全國網上統一查詢。
第三十一條 畢業(ye) 證書(shu) 經學校蓋章,按規定到省或所在地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辦理畢業(ye) 驗印手續。
第三十二條 畢業(ye) 證書(shu) 遺失的不再補辦,由學生本人或其畢業(ye) 院校到辦理畢業(ye) 證書(shu) 驗印的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開具學曆證明。學曆證明與(yu) 畢業(ye) 證書(shu) 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報到證遺失或需改派的,由學生本人或其畢業(ye) 院校到簽發報到證的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辦理補辦或改派手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指技工院校包括技師學院、技術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技工學校。
第三十五條、技工院校招收非全日製學籍學生按國家、省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相關(guan) 要求與(yu) 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wei) 準。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山東(dong)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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