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名技術人員因個(ge) 人發展原因於(yu) 近日提出辭職,由於(yu) 其辭職前已經在異地購房並安排家人過去生活,辭職後就向公司提出能否當日離職。
公司法務部門認為(wei) ,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30天以書(shu) 麵形式提出辭職,因此雙方的勞動關(guan) 係隻能等30天之後才解除,所以不同意讓該員工當日離職。那麽(me) ,該公司可以要求該員工等待30天後才離開嗎?
為(wei) 了保障人力資源的充分流動,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無理由辭職權,即勞動者在滿足程序性時間要求和書(shu) 麵化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但其中,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辭職應提前30天提出,是對勞動者辭職行為(wei) 的規範化要求,目的是在保障勞動者自由擇業(ye) 權的同時,平衡好人力資源自由流動與(yu) 用人單位穩定用工的關(guan) 係。因此,如果勞動者不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義(yi) 務,就違反了法定辭職義(yi) 務。而用人單位是否要利用30天的"緩衝(chong) 期",是用人單位的權利。
因此,本案中,如果該勞動者已經書(shu) 麵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已經辦理完畢交接手續,那麽(me)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情況決(jue) 定是否縮短或者放棄30天的"緩衝(chong) 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shu) 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ei)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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