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cong) 山東(dong) 省教育廳獲悉,今日《山東(dong) 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實施意見》出台。對報名和考試情況作了說明。考試時間於(yu) 6月7日至8日進行,考試科目為(wei)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1(適用於(yu) 文史方向)、外語、綜合1(包括政治、曆史、地理);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2(適用於(yu) 理工方向)、外語、綜合2(包括物理、化學、生物)。
其中,語文、數學、外語試題滿分各為(wei) 150分;綜合1和綜合2試題滿分各為(wei) 300分;各科累計總成績滿分為(wei) 750分。語文、數學由我省自行命題,外語(含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綜合1、綜合2由教育部命題。命題依據教育部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和山東(dong)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夏季高考)山東(dong) 卷考試說明》進行。各級考試機構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 印發的《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教考試〔2015〕 2號)要求,為(wei) 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一)報名工作的有關(guan) 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guan) 於(yu) 做好山東(dong) 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魯招考〔2015〕112號)執行。
(二)做好報名資格的複查工作。今年我省繼續實行遠程網上報名,各市要加大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夏季高考)(以下簡稱高考)報名資格的審查力度,在前期審查基礎上,根據教育部相關(guan) 規定,做好報名資格的複查工作,重點對考生的戶籍情況、學籍情況、報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往年參加高考的違紀作弊記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違紀作弊記錄等進行全麵複查。發現問題要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實施重點高校招收農(nong) 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專(zhuan) 項計劃、地方高校招收農(nong) 村學生專(zhuan) 項計劃、高職農(nong) 村專(zhuan) 項計劃的縣(市、區)要會(hui) 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報考考生戶籍地、居住地、學籍等信息的複查,考生的資格審核工作由實施區域縣(市、區)教育局負責,有關(guan) 市教育局負責考生資格複核工作。有關(guan) 市、縣(市、區)和考生所在中學要及時將資格審核通過考生的名單進行公示。有關(guan) 市教育局要將公示無異議考生名單在規定時間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匯總後進行公示,並據此組織相關(guan) 投檔及錄取工作。
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ti) 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ti) 檢”),如實填寫(xie) 本人的既往病史。其中報考軍(jun) 事、公安、武警類高校的考生還須參加由省軍(jun) 區、省公安廳和有關(guan) 高校組織的軍(jun) 檢、體(ti) 能測試和麵試,具體(ti) 辦法另文下達。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麵鑒定;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鄉(xiang) 鎮、街道辦事處做出相應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詳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對錯誤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wei)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yan) 重的;
(二)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yan) 重、性質惡劣的。
考生檔案包括中學檔案和高考電子檔案兩(liang) 部分。
中學檔案由考生畢業(ye) 中學負責按有關(guan) 規定組建。應屆高中畢業(ye) 生的中學檔案於(yu) 5月底前統一集中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非應屆高中畢業(ye) 生的中學(人事)檔案於(yu) 報名時交縣(市、區)招生辦公室。2007年以後畢業(ye) 的應往屆高中生,其中學檔案內(nei) 容主要為(wei) 《山東(dong) 省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2007年之前畢業(ye) 的往屆高中生,其中學檔案內(nei) 容主要包括:1.學年評語表;2.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3.山東(dong) 省中學生體(ti) 育合格登記卡;4.健康檢查表;5.畢業(ye) 生登記表;6.高中畢業(ye) 生家庭情況調查表;7.中學生參加社會(hui) 實踐活動登記表;8.中學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
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被錄取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經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密封後,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shu) 、準考證、身份證等證件和材料(被民辦高校錄取的還須攜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領取檔案時考生和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履行簽字手續。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加強對考生中學(人事)檔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錄取的考生及無關(guan) 學校提供檔案。未被高校錄取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應於(yu) 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單位)。
考生高考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內(nei) 容主要包括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2007年以後畢業(ye) 的應往屆高中生的綜合素質評價(jia) 信息)、體(ti) 檢信息、誌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考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5部分。考生電子檔案須與(yu) 紙介質材料對應部分的內(nei) 容一致。
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考生體(ti) 檢信息的采集、核準和確認,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考生各種信息進行匯總、整理並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庫。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電子檔案中的高考成績僅(jin) 供高校招生錄取時使用。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同意,有關(guan) 部門及個(ge) 人不得向高校、社會(hui) 或他人提供。與(yu) 電子檔案相對應的紙介質原始材料保存期為(wei) 1年。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hui) 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開展招生錄取工作的依據。各高等學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的有關(guan) 規定製訂好本校的招生章程,並認真履行。
省教育廳負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高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將經備案的招生章程的主要內(nei) 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向社會(hui) 及考生公布有關(guan) 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nei) 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含獨立學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計劃。
高校應根據我省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ye) 生就業(ye) 和生源情況,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高校須按教育部有關(guan) 計劃編製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編製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山東(dong)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報送,且必須與(yu) 主管部門核定並上報教育部備案的一致,山東(dong)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匯總後向社會(hui) 公布。
高校必須加強對招生計劃的管理。招生計劃一旦向社會(hui) 公布,不允許隨意變更,嚴(yan) 禁任何高校超計劃或計劃外招生。
(一)考試時間
於(yu) 6月7日至8日進行,具體(ti) 考試時間如下:
(二)考試科目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1(適用於(yu) 文史方向)、外語、綜合1(包括政治、曆史、地理);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2(適用於(yu) 理工方向)、外語、綜合2(包括物理、化學、生物)。
語文、數學、外語試題滿分各為(wei) 150分;綜合1和綜合2試題滿分各為(wei) 300分;各科累計總成績滿分為(wei) 750分。
語文、數學由我省自行命題,外語(含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綜合1、綜合2由教育部命題。命題依據教育部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和山東(dong)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夏季高考)山東(dong) 卷考試說明》進行。各級考試機構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 印發的《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教考試〔2015〕 2號)要求,為(wei) 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三)高考試題(含我省命製)、答案及評分參考(含副題及答案、評分參考)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四)考點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批準。所有考點均需達到標準化考點的要求。考試的具體(ti) 組織實施另文下達。
(五)報考外語或有外語口試要求專(zhuan) 業(ye) 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口試內(nei) 容與(yu) 時間由各市自行確定。口試成績須於(yu) 7月3日前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六)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hui) 要加強考試管理,認真選派和培訓監考工作人員,加強對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風考紀教育,采取得力措施,嚴(yan) 防高科技作弊,堅決(jue) 杜絕群體(ti) 性舞弊行為(wei) 。對考試中發現的違紀舞弊案件,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考試期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向各考區派遣統考檢查組,監督檢查考試組織情況,對因管理不善或監考人員不負責任造成考場紀律鬆懈、出現作弊行為(wei) 的考區、考點,除追究有關(guan) 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外,情節嚴(yan) 重的將取消下一年度設立考點的資格。
高考評卷工作在省招生考試委員會(hui) 的領導下,由山東(dong)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組織管理,各評卷點負責具體(ti) 實施。
所有科目的主觀卷(卷Ⅱ)部分均采取網上評閱的方式。
評卷員實行聘任製。有關(guan) 高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推薦評卷員並嚴(yan) 格審核把關(guan) ,推薦的評卷員經評卷點審查合格後由山東(dong) 省招生考試委員會(hui) 頒發聘書(shu) 。
各評卷點要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成立評卷點和學科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各學科要提前做好評卷的準備工作,落實評卷場所和工作人員,製定相應的工作方案。要加強評卷質量檢查力度,嚴(yan) 把質量關(guan) ,確保安全、按時、優(you) 質完成任務。
高考評卷是一項為(wei) 國家選拔人才的關(guan) 鍵性工作,是有關(guan) 各方應盡的社會(hui) 責任和義(yi) 務。各市教育行政部門、高校要從(cong) 大局出發,積極予以配合和支持。參加評卷的次數、評卷質量和工作態度,可作為(wei) 單位考核教師業(ye) 務水平的重要內(nei) 容。
成績數據匯總由山東(dong)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具體(ti) 要求另文下達。
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於(yu) 6月25日前公布。考生對成績如有疑問,可於(yu) 成績公布之日起3日內(nei) ,向考試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申請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一)錄取分5批進行,即提前批、自主招生批(含高校專(zhuan) 項)、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專(zhuan) 科(高職)批。
1.提前批:軍(jun) 事、公安、國防生、航海類本科院校及專(zhuan) 業(ye) ;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的本科師範類專(zhuan) 業(ye) ;本科高校綜合評價(jia) 招生試點的院校及專(zhuan) 業(ye) ;地方免費師範生;國際關(guan) 係學院、外交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本科院校及專(zhuan) 業(ye)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院校的小語種專(zhuan) 業(ye) ;部分院校的本科飛行技術專(zhuan) 業(ye) ;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其招生辦法執行的其他院校的部分藝術類本科專(zhuan) 業(ye) ,部委屬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屬重點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zhuan) 業(ye) 。公安類專(zhuan) 科院校及專(zhuan) 業(ye) 和直招士官專(zhuan) 業(ye) 。
2.自主招生批(含高校專(zhuan) 項):有關(guan) 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包括藝術(體(ti) 育)特長生。
3.本科一批:國家“211”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屬院校、其他部委屬重點院校、部分省屬重點院校、有七年學製專(zhuan) 業(ye) 的院校或專(zhuan) 業(ye) 、招收農(nong) 村學生專(zhuan) 項計劃的地方高校及專(zhuan) 業(ye) ;體(ti) 育本科專(zhuan) 業(ye) ;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zhuan) 業(ye) 。
4.本科二批:未列入提前批和本科一批的本科院校和專(zhuan) 業(ye) 。
5.專(zhuan) 科(高職)批:公安類院校及直招士官專(zhuan) 業(ye) 之外的所有專(zhuan) 科(高職)院校及專(zhuan) 業(ye) 。
(二)填報誌願
2016年繼續實行網上填報誌願並在普通文史和理工類的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專(zhuan) 科(高職)批全部實行平行誌願和分批次征集誌願。藝術、體(ti) 育等有術科成績要求的專(zhuan) 業(ye) 不實行平行誌願,藝術類提前批除第一次填報誌願外,增設一次征集誌願。
“3+2”對口貫通分段培養(yang) 試點考生按文史類或理工類專(zhuan) 科(高職)批填報誌願,考生投檔成績達到我省本科二批錄取最低控製線下50分之內(nei) ,由高校根據錄取原則擇優(you) 錄取並辦理專(zhuan) 科錄取手續。
考生應根據報考類別和層次,結合高考成績,參照《填報誌願指南》中招生專(zhuan) 業(ye) 計劃或網上公布的缺額計劃、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填報。具備條件的考生可自行選擇地點上網填報誌願。如不具備條件,應屆高中畢業(ye) 生可到原畢業(ye) 中學填報誌願,往屆高中畢業(ye) 生可到戶口所在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地點填報誌願。考生填報的誌願信息以規定時間內(nei) 最後一次填報(修改)為(wei) 準。考生憑密碼上網確認其填報的誌願信息,具有法律效力,無需進行書(shu) 麵簽字確認。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nei) 填報誌願,提前或逾期均視為(wei) 本次填報無效。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自行負責。
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有關(guan) 中學要做好考生填報誌願的組織、宣傳(chuan) 和指導工作,向考生提供場地、設備、上網條件及其他必要的幫助。考生填報誌願結束前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等學校。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guan) 中學要嚴(yan) 格執行填報誌願工作程序,進一步加強對考生填報誌願的信息服務,引導考生在全麵掌握信息、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合理填報誌願。誌願必須由本人親(qin) 自填報,學校和教師不得代填代報,更不得擅自修改。
各批次誌願及征集誌願填報的具體(ti) 時間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另行通知,考生應及時登錄https://www.sdzk.cn。
網上填報誌願網址為(wei) https://wsbm.sdzk.cn
(一)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試委員會(hui) 的領導下進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具體(ti) 組織實施,采取遠程網上錄取方式。
錄取工作要堅持德、智、體(ti) 全麵衡量,以文化考試成績為(wei) 主,公平競爭(zheng) 、擇優(you) 錄取的原則。高校要嚴(yan) 格執行和落實《招生章程》確定的各項規則和承諾,錄取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
(二)高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ti) 製。
實行平行誌願的批次,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的考生中,非省屬高校一般可根據本校生源情況、計劃情況及模擬投檔線,以不低於(yu) 招生計劃數1∶1的比例,自主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ti) 檢符合要求、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並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除正常原因(教育部或本校招生章程有具體(ti) 規定的)退檔外,原則上不允許退檔,錄取的專(zhuan) 業(ye) 由高校確定。
提前批不實行平行誌願。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nei) (或按有關(guan) 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ti) 檢符合要求、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並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的專(zhuan) 業(ye) 由高校自行確定,並負責對調檔範圍內(nei) 未錄取考生進行解釋以及對其他遺留問題進行處理。
山東(dong)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的行為(wei) 。
(三)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規定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guan) 環節工作的高校,經山東(dong)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主動溝通無效後,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並按有關(guan) 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cong) 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wei) 預錄取狀態,同時書(shu) 麵通知有關(guan) 高校,並將情況上報教育部。
(四)未經教育部批準,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zhuan) 業(ye) 的考生作高考外語語種限製。對肢體(ti) 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夠完成所報專(zhuan) 業(ye) 學習(xi) ,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jin) 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軟件在網上進行。
(六)下列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照顧: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績總分低於(yu) 高校調檔分數線20分以內(nei) 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
2.自主就業(ye) 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
3.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jun) 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jun) 人,可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
4.歸僑(qiao) 、華僑(qiao) 子女、歸僑(qiao) 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績總分低於(yu) 高校調檔分數線10分之內(nei) 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
5.山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績總分低於(yu) 省屬高校調檔分數線5分之內(nei) 的,可以向省屬高校投檔,由省屬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
(七)2015年1月1日前獲得以下獎項的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檔照顧: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guan) 於(yu) 學習(xi) 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you) 秀學生稱號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e) 生,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
2.受省、市人民政府表彰或受省綜治委表彰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見義(yi) 勇為(wei) 的應屆畢業(ye) 生,高考成績總分低於(yu) 高校調檔分數線5分之內(nei) 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見義(yi) 勇為(wei) 考生的認定以政府頒發的證書(shu) 為(wei) 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ti) 育比賽集體(ti) 或個(ge) 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ti) 育比賽個(ge) 人項目取得前6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參加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的統一測試(測試項目僅(jin) 限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遊泳、羽毛球等8項)達到相應標準的應屆畢業(ye) 生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
4.獲省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勞模青年,高考成績總分低於(yu) 高校調檔分數線5分之內(nei) 的,可以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下列獎項的應屆畢業(ye) 生,參加高考錄取時在其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jue) 定是否錄取。
(1)中國科學技術學會(hui) 舉(ju) 辦的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jue) 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2)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獲得者;
(3)在國際科學與(yu) 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八)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項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複計算。
各報名點及相關(guan) 單位要加強對享受分數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認真審驗各種證明材料。
(九)下列考生在與(yu) 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高校應優(you) 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
2.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jun) 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jun) 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jun) 人的子女。
3.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jun) 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jun) 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jun) 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jun) 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jun) 人的子女,從(cong) 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jun) 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jun) 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guan) 高等學校投檔線的。
4.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5.符合國家相關(guan) 規定的其他情況。
(十)加強對錄取場所的管理,淨化招生環境。根據教育部的要求,錄取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錄取期間,除招生部門有關(guan) 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錄取場所。
(十一)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高考、保送、單獨考試等)標注錄取類型後,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ce) ;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須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並加蓋省招生考試委員會(hui) 普通高校錄取專(zhuan) 用章,作為(wei) 考生被錄取的依據。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內(nei)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將相關(guan) 錄取考生名冊(ce) (民辦高校還附有《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送有關(guan) 高校。
高校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ce) 填寫(xie) 錄取通知書(shu) ,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shu) ,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其連同有關(guan) 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guan) 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並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應及時向考生公開錄取信息,提供谘詢及申訴渠道,並按規定將有關(guan) 錄取結果向社會(hui) 公示。考生可通過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十二)對屬於(yu) 考生個(ge) 人的信息及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有關(guan) 事項,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hui) 公開,嚴(yan) 禁非法傳(chuan) 播、出售。
(十三)根據教育部規定,錄取工作結束後,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不再進行補錄或換錄。
(十四)由於(yu) 網絡傳(chuan) 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jue) 。
根據《山東(dong) 省公安廳關(guan) 於(yu) 我省大中專(zhuan) 院校(技工學校)錄取本省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魯公發〔2007〕289號)要求,我省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後一律不再辦理戶籍遷移;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我省新生,可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籍遷移。考生憑錄取通知書(shu) 和居民身份證到有關(guan) 部門辦理戶籍、黨(dang) 團關(guan) 係遷移等,並攜帶中學(人事)檔案,按高校有關(guan) 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shu) 麵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wei) 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該部分考生名單(含考生號)進行匯總,於(yu) 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之後20天內(nei) 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據此注銷其錄取資格並報教育部備案。
高校必須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複查工作。《錄取通知書(shu) 》是考生取得入學資格的重要憑證,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嚴(yan) 格審查。要將其與(yu) 《準考證》、中學(人事)檔案、電子檔案、優(you) 惠照顧的原始證件等相關(guan) 材料(民辦高校還包括《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進行反複比對,做到準考證、錄取通知書(shu) 、居民身份證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冊(ce) 。入學後,要切實做好新生的體(ti) 檢複查工作,對隱瞞既往病史或發現與(yu) 原體(ti) 檢結論不符者,要將具體(ti) 事項填寫(xie) 《體(ti) 檢複查登記表》。通過複查,如發現偽(wei) 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或體(ti) 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guan) 規定堅決(jue) 予以清退。高校要將各類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於(yu) 11月底之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hui) 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wei) 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e) 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e) 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違規行為(wei) 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黨(dang) 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ti) 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guan) 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yu) 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wei) 考生偽(wei) 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yu) 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e) 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luan) 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誌願、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guan) 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yu) 社會(hui) 中介機構或個(ge) 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yi) 和理由,收取與(yu) 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係統、信息係統及有關(guan) 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wei) 。
有上述行為(wei) 之一的社會(hui) 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yan) 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wei) 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相關(guan) 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製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yan) 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yan) 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ti) 向社會(hui) 公布。
(一)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及時公布有關(guan) 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高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填報誌願資格分數線、各錄取批次控製分數線、填報誌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征集誌願高校分專(zhuan) 業(ye) 缺額招生計劃;公示我省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高校要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guan) 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ge) 工作日,並保留至8月底。
(三)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guan) 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guan) 信息的同時,提供舉(ju) 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ju) 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一)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qiao) 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按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二)軍(jun) 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辦法另文下達。
(三)現役軍(jun) 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jun) 委有關(guan) 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藝術類專(zhuan) 業(ye) 、體(ti) 育類專(zhuan) 業(ye) 、少數民族預科班、少年班、高水平運動員、保送生、飛行員、本科高校綜合評價(jia) 招生、春季高考招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高職院校招收貧困家庭學生專(zhuan) 項計劃、注冊(ce) 入學、運動訓練與(yu) 民族傳(chuan) 統體(ti) 育專(zhuan) 業(ye) 等類別招生辦法按有關(guan) 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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