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其中規定,如考生在一科考試中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考試成績全部無效。
《辦法》體(ti) 現五大變化
據教育部考試中心副主任梁育民介紹,與(yu) 原有規定相比,新辦法有五個(ge) 變化:
首先,處理辦法將高考、成人高考、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在全國統一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並入同一處理辦法,解決(jue) 了違規處理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增加了新作弊手段的違規處理條款。如,對考試中考生攜帶存儲(chu) 與(yu) 考試內(nei) 容相關(guan) 資料的電子設備,使用通訊、電子設備傳(chuan) 遞試題答案或信息等行為(wei) 都作出了明確的處理規定。
第三,提高了有關(guan) 違規處理條款的可操作性。將違規行為(wei) 分為(wei) “違紀”和“作弊”兩(liang) 類。對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wei) 具體(ti) 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對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wei) 具體(ti) 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對考試機構和考點因管理不善所產(chan) 生問題的處理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四,加大了違規處理力度。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停考或延遲畢業(ye) 1-3年。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guan) 規定嚴(yan) 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wei) 記錄並向有關(guan) 單位公開其個(ge) 人基本信息。考試工作人員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考試機構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試紀律混亂(luan) 的,取消當年和下一年在當地承辦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資格。
第五,考生不服可申請複核。考生或考試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違規處理決(jue) 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jue) 定之日起15日內(nei) ,向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複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作出的處理決(jue) 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複核申請。受理單位在受理後30日內(nei) 依照規定作出複核決(jue) 定。
作弊行為(wei) 記入誠信檔案
針對考試誠信問題,教育部考試中心主任趙亮宏稱,處理辦法規定,教育考試機構要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作弊考生信息,接受社會(hui) 查詢並向招生單位提供,此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趙亮宏說,此檔案接受社會(hui) 有關(guan) 方麵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但接受並不是主動提供,這個(ge) 辦法對其他部門沒有約束力,如果查詢,教育部可以提供。但是招生係統、招生機構也屬於(yu) 教育係統,因此教育部會(hui) 及時向他們(men) 提供有關(guan) 信息。
他還表示,隨著誠信製度的不斷完善,有關(guan) 考試作弊的信息將會(hui) 被其他部門自覺采用,是否把誠信情況進入考生檔案,甚至進入人事檔案,由招生機構自行決(jue) 定。
其他考試參照《辦法》
據介紹,國家教育考試,指的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包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還有一些在學校內(nei) 的考試,大部分不是全國統一的考試,所以沒有加入到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比如,非全日製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四六級考試等。但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網上售題”不可信
針對目前網上不斷有試題答案出售的一事,教育部新聞發言人昨天說,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高等教育統一考試試題包括答案,在啟用前屬於(yu) 國家絕密級材料。凡是泄露、盜竊、出售國家秘密或者以此名義(yi) 從(cong) 事的各種詐騙活動都屬於(yu) 刑事犯罪行為(wei) ,公安機關(guan) 將及時予以嚴(yan) 肅查處。網上出售的試題答案都是假的,希望廣大考生和家長不要輕信、不要受騙上當,避免在經濟上受損失的同時影響考生正常考試。
講座命題專(zhuan) 家都是假的
對於(yu) 一些高考講座、報告會(hui) 聲稱請到了教育部考試中心特邀命題專(zhuan) 家、教育部考試中心高考命題組顧問、教育部考試中心兼職研究員、教育部考試中心高考評析組核心成員等說法,教育部昨天正式對媒體(ti) 公布了聲明。聲明稱,現在一些講座宣稱的這些所謂專(zhuan) 家顧問,都是假冒的。考試中心嚴(yan) 格禁止本中心工作人員及聘請的命題專(zhuan) 家、顧問等參加此類活動;教育部考試中心沒有委托過任何個(ge) 人或機構舉(ju) 辦此類活動;教育部考試中心在過去和今後都不會(hui) 委派或同意任何專(zhuan) 家、顧問或研究員參加此類活動;對假冒教育部考試中心工作人員或考試中心特聘專(zhuan) 家、顧問、研究員參加此類活動的任何個(ge) 人,教育部考試中心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4種作弊行為(wei)
應當認定為(wei) 考試作弊的行為(wei) :
1.攜帶與(yu) 考試內(nei) 容相關(guan) 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chu) 有與(yu) 考試內(nei) 容相關(guan) 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yu) 考試內(nei) 容相關(guan) 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強迫他人為(wei) 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xie) 與(yu) 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chuan) 、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案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wei) 。
應當認定相關(guan) 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的行為(wei) :
1.通過偽(wei) 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liang) 份以上(含兩(liang) 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luan) 、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麵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wei) ,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wei) 作弊的行為(wei) 。